敲锣、打鼓、扭秧歌、放鞭炮、摆宴席,这热闹的一幕出现在6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中。村民称,当日是前村书记张某及其弟出狱的日子,这些活动系其家人朋友为表示庆贺所为。6月14日,记者拨打咸宁侯村委会电话。一名自称咸宁侯村委会主任的刘姓男子证实,张某两年前因抢夺喜糖被拘留,后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入狱二年(据6月15日《新京报》)。
张某刑满释放,其家人朋友如此“张扬”,做法是否合适?这不是法律也不是纪律调整的范围,充其量受到道德的谴责,社会舆论自有公断,我们姑且不论。笔者感兴趣的是新闻背后的一个事实:据咸宁侯村委会刘主任透露,张某现在并非村委会成员,村中也曾开会讨论是否开除其党籍,但乡党委有关是否开除其党籍的批文尚未下来。
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入狱,现在都刑满释放了,而管庄乡党委有关是否开除其党籍的批文尚未下来——从这一系列新闻事实中我们不难推断:截至张某出狱那天,他的党籍仍然保留着。个别党组织如此执行党的纪律,党纪的严肃性何在?
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实施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明文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(一)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的主刑(含宣告缓刑)的;(二)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;(三)因过失犯罪,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(不含三年)有期徒刑的。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(含三年)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、拘役的,一般应当开除党籍。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,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,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。”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,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,起哄闹事,殴打伤害无辜,肆意挑衅,横行霸道,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。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,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,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,追求精神刺激,填补精神上的空虚。也就是说,寻衅滋事罪是故意犯罪。
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且不论咸宁侯村党支部是否有权开除张某党籍,就是村党支部就此事请示乡党委,乡党委也不能久拖不批啊!如果说一个村的党支部由于文化素质原因,对法律和党纪知识了解不够、把握不准还情有可原的话,那么一级乡党委呢——不论是由于文化素质原因,还是其他难以启齿的原因,都是不可原谅的!因为它不尊重党纪的权威,亵渎了党纪的严肃性。
6月13日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在京召开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,会议强调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、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、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、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如果我们不能纯洁党的队伍,不严肃执行党的纪律,不坚决处理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党员干部,领导核心作用、战斗堡垒作用、模范带头作用、先锋模范作用从何谈起、如何发挥?
像张某已经刑满释放了而党籍仍未开除的现象,在全国是仅此一例还是其他地方也有,我们不好判断,但无论如何,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这一问题是必要的。 (王治国) |